“炭”與“碳”的異同點是什么?(9)
3.帶石“碳素”之所以目前還在一定范圍內用以指炭石墨材料,其原因是對碳元素與炭材料兩者不加嚴格區別的結果,如前所述,是引進國外在用字上的混亂等原因所造成的。如果要結束這種混亂,就不應再賦予這個表示碳元素的詞,使之同時又表示炭材料。
4.總稱與分稱相脫離,邏輯上不合理。既然所有個別的炭素材料,都用不帶石旁的“炭”來加以表述,如玻璃炭、活性炭、熱解炭、生物炭、炭塊、炭刷等等,而總稱卻又要加上石旁,是不合邏輯的。如樹的總稱叫“樹”或“樹木”,那么各種具體的樹,都應該叫“XX樹”,如蘋果樹、銀杏樹、桑樹、柏樹等。總稱與分稱應當一致,不能脫離,道理很明顯。這里“貪石”效應似乎又在起作用。
以上都是從理論上來說的,現在來看一下,如果一旦把“碳素”一詞訂為炭石墨材料的同義語,會產生什么樣的混亂情況。舉幾個例子:
a.碳素鋼——如果“碳素”兼指材料,這個詞就可以理解為含有炭石墨材料的鋼種,而不是含有碳元素、即含有碳化鐵等組份的鋼種。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b.碳橋——就容易理解為“碳素之橋”,這就把化學物質分子結構上的含義與炭素制造工藝上的含義互相混淆,造成詞義上的混亂。
c.碳化物——這一詞組的本義是指碳化硅、碳化鈣等碳的化合物(carbide)。由于“碳”可以指材料,則“碳化物”也可以指炭化作用的產物,如焦炭等。這種用法,在一些科普性文章中已經出現。這顯然欠妥,因為“碳化物”在化學上是一個固定詞組,含義明確而專一,不宜任意更改。這是由于把“炭化作用”誤寫成“碳化作用”的結果。如果這一擬議得以成立,這種不恰當的用法就變成完全合理合法的了。
d.人造碳素——如果這一擬議成立,“人造碳素”或“人造碳”就可以指人造炭石墨材料,實際上已有人這樣用。然而這個詞的原意是人造碳元素的簡稱。天然碳有三種同位素即碳12、碳13、碳14等。在高能物理的研究當中,還人工地制造了碳10、碳11、碳15、碳16、碳17等,這些碳的同位素統稱為人造碳素,如果不“貪石”,這樣的混亂當然即可避免。
e.無定形碳素——無定形碳素或無定形碳原意是指碳元素的三種存在形式之一。如果“碳素”兼指材料,則這個詞顯然還可以指炭黑和玻璃炭。《德漢詞匯》中就出現過這樣的情況,這顯然是不應該提倡的。
f.活性碳——在有機化學上,不對稱的,即具有旋光活性的碳原子,稱為活性碳(activecarbon)或不對稱碳原子。如果‘碳素”兼指材料,則此詞在漢語中也可理解為具有吸附活性的活性炭(activatedcarbon)。實際上也有人這樣用,這當然也是不值得鼓勵的。